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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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06号 | 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东山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在西湖区外东山弄86号东山农贸市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队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外东山弄86号西门垃圾投放点设置的灰色其他垃圾桶内投放有易腐垃圾腐烂的果皮,混投现象明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未做到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被查处后,当事人于当日改正了违法行为。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2020年8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案发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2、2020年8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3、2020年8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基本事实;4、2020年8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整改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事实;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6、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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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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