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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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皇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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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民终10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皇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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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19-06-20 |
2 |
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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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02执异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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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19-03-18 | 2019-04-23 |
3 |
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皇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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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24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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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19-01-08 | 2019-12-15 |
4 |
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皇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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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民辖终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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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17 | 2018-08-31 |
5 |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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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民终2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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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4-23 | 2018-08-07 |
6 |
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皇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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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24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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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18-01-09 00:00:00 | 2019-02-19 |
7 |
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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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民初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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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3 | 2018-10-29 |
8 |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汉武中兴酒业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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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8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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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17-06-21 | 2017-12-17 |
9 |
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武汉中兴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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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64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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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16-12-12 | 2016-1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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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1502民初2495号原告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黄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黄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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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24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黄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黄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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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2495号原告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黄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黄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浙江黄台实业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291849元、运输费36051.6元,合计1327900.6元;2.判令甘肃黄台酒业公司对浙江黄台实业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6日09时30分在本院安阜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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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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