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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毅得健

    广州毅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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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33号八楼807、808房(仅限办公)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海工商处字[2017]10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毅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140013110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33号自编806之一(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林民专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于2016年10月21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民专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梅咏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梅咏的询问笔录证据四:当事人已公示年度报告的页面截图。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2016年12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海分告字(2016)第0201612050000361-00002号),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愿意接受处罚无异议。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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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06 详情
    2 穗海工商处字[2017]10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毅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140013110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33号自编806之一(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林民专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于2016年10月21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民专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梅咏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梅咏的询问笔录证据四:当事人已公示年度报告的页面截图。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2016年12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海分告字(2016)第0201612050000361-00002号),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愿意接受处罚无异议。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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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05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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