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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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强、赵爱民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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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829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王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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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6-09 |
2 |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永刚、刘秀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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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执105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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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18 |
3 |
赵爱民与王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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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467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赵爱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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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1-06-09 |
4 |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汤志强、周晓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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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执恢83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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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10-31 |
5 |
李建明与王娜、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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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民终523号 | 赠与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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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6-08 |
6 |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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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执17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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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3-24 | 2020-03-31 |
7 |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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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执175号之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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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3-09 | 2020-04-07 |
8 |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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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执17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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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2-26 | 2020-03-24 |
9 |
原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胜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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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570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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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2-05 | 2020-03-24 |
10 |
原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志强、周晓英、谢蔓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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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5813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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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1-21 | 2020-06-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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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1102民初49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被告- 李丹 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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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2 |
2 | (2017)川1102民初49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被告- 谢洪 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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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9 |
3 | (2017)云2901民初2769号 | - |
原告- 李光舒 被告- 王强 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彭本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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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7-11-26 |
4 | (2017)云2901民初2766号 | - |
原告- 赵爱民 被告- 王强 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彭本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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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7-11-26 |
5 | -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鞠吴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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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G74 | 2017-03-09 |
6 | (2016)川1102民初358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勇力 吴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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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7-02-12 |
7 | (2016)川1102民初358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勇力 吴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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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5 | 2017-02-12 |
8 | (2016)川1102民初299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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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阳新县人民法院 | G13 | 2017-01-26 |
9 | -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周世全 关鲜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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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 G24 | 2016-12-08 |
10 | -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勇力 吴玉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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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清徐县人民法院 | G91 | 2016-10-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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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山市市中区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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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324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周永刚 刘秀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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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3249号原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刚、刘秀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永刚、刘秀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612708.59元;二、被告周永刚、刘秀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612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40元,被告周永刚、刘秀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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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2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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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362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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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3620号原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2018)川1102执1545号执行案件中拍卖的被申请人李丹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紫荆路716号1幢2单元15楼3号房屋的成交价款在扣除该案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债权后的剩余款项,冻结金额以40757.26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紫荆路716号1幢2单元15楼3号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合同号):川(2018)乐山市不动产权第0013365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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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3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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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362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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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3620号原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偿的按揭购房贷款本息40757.2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垫付之日起以对应垫付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中段288号三楼)进行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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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4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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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324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周永刚 刘秀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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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1102民初3249号原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刚、刘秀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永刚、刘秀琴向原告支付原告代偿的按揭购房贷款本息612708.59元;二、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71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9时30分在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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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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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执623号 | - |
当事人-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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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作出的(2019)川1102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李传飞、刘兵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川1102执6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一、被执行人周泽银办理合同编号:2014112400052的撤销备案登记手续以及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桃园新村翡翠国际.君悦湾一、三批次9幢2-18-5的房屋的撤销预告登记手续;被执行人周泽银支付违约金385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9元,申请执行费490元。二、本院收取执行案款帐号:单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账号:22363801040001861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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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6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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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2173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周泽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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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2173号原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泽银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周泽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112400052)及《翡翠国际•君悦湾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周泽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112400052)的撤销备案登记手续以及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桃园新村翡翠国际•君悦湾一、三批次9幢-2-18-5的房屋的撤销预告登记手续;三、被告周泽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85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6元,由原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957元,由被告周泽银承担71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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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7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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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执1486号 | - |
当事人-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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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川1102执1486号汤志强、周晓英:本院(2018)川1102民初2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黄颜军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8)川1102执14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一、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的按揭购房贷款本息22758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二、二被执行人承担受理费2357元、保全费1720元及执行费3375元;三、本院收取执行案款帐号:单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帐号:22363801040001861。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本案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33-2400281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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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8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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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2173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周泽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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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2173号原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泽银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112400052)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以及撤销商品房预告登记;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按揭购房贷款本息290791.45元及代偿金额10%的违约金29079.14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595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川1102民初2173号民事裁定书、(2018)川1102执保265号通知书、(2018)川1102民初21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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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9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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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49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被告- 李明银 徐红兰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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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7)川1102民初49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诉被告李明银、徐红兰、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34元予以退还。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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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
10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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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49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被告- 周世全 关鲜美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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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1102民初49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诉被告周世全、关鲜美、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7)川1102民初49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2元予以退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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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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