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南公(大)行罚决字[2018]10501号 | 南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2月14日,脉通医疗科技(嘉兴)有限公司向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后,未按规定在五日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后于2018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脉通医疗科技(嘉兴)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直接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禾城农商银行任何一家网点进行银行柜面缴款,或者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面的二维码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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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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