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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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万繁霞与星玄钟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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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执278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万繁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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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06-05 |
| 2 |
星玄钟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万繁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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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特31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星玄钟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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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21 | 2020-03-05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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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拜尔芙钟表珠宝有限公司,拜尔芙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星玄钟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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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8509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丹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 当事人- 拜尔芙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 灵顿有限公司 星玄钟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拜尔芙钟表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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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85098号拜尔芙钟表珠宝有限公司、拜尔芙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星玄钟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汪浩:本院受理丹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四被告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2.四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3.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及为制止该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万元;4.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拜尔芙钟表珠宝有限公司、拜尔芙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对星玄钟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汪浩,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本部(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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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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