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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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黔0221执1735号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6 | 详情 |
2 | (2021)黔0221执191号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5 | 详情 |
3 | (2020)黔0221执272号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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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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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01民初869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程海江 刘浪 被告- 中建国峰(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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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程海江、刘浪诉中建国峰(贵安新区)建设有限公司、江全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0201民初86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起诉状主要内容: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退还合同履约金30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5468(30000×0.2×15+30000×0.00385×4×14)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以上两项共计45468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并定于2022年6月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德坞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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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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