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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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曹玉华与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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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曹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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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玉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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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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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应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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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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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耿建红、王丽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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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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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耿建红、王丽等与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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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耿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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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石应开与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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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石应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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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陶金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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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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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曹玉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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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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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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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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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王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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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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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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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西民二终字第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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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终字第7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女 男 汉族 彝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委托李新艳 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汉族。()杨发兵 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吴冠恩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 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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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冠恩,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发兵,男,彝族。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委托代理人李新艳,女,汉族,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天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发兵、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版纳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3)景民二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天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冠恩、被上诉人杨发兵、原审第三人建设银行版纳分行委托代理人李新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11月5日,杨发兵(乙方)与南天地产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的商品房,其房屋分户为第××幢第××单元第××层××号房,属框架或框剪结构。该房屋按套计价,该商品房总价款为276516元整(已包含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价格)。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66.48平方米。乙方应于2011年11月5日前支付首期房款,即人民币86516元给甲方,剩余房款190000元,由乙方向银行贷款给甲方,乙方须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提供办理银行按揭的全部手续及费用,乙方保证2012年1月20日前将剩余房款全部到甲方账户。甲方应于2013年7月30日前,将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交付给乙方。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按以下方式处理:(一)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届满后的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60天内,甲方按每天1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60天后,甲方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解除合同,甲方按乙方已付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向乙方退还已付款,已发生的交易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2、甲方按乙方已付款的0.1%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当以公告或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杨发兵向南天地产公司交纳86516元首付房款及4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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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4 |
2 |
(2014)西民二终字第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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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终字第7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女 男 特别授权代理。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汉族 彝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委托李新艳 系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特别授权代理。()杨发兵 系该行员工 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吴冠恩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 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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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冠恩,男,汉族,系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发兵,男,彝族。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委托代理人李新艳,女,汉族,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西双版纳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天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发兵、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版纳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3)景民二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天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冠恩、被上诉人杨发兵、原审第三人建设银行版纳分行委托代理人李新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11月5日,杨发兵(乙方)与南天地产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的商品房,其房屋分户为第××幢第××单元第××层××号房,属框架或框剪结构。该房屋按套计价,该商品房总价款为276516元整(已包含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价格)。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66.48平方米。乙方应于2011年11月5日前支付首期房款,即人民币86516元给甲方,剩余房款190000元,由乙方向银行贷款给甲方,乙方须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提供办理银行按揭的全部手续及费用,乙方保证2012年1月20日前将剩余房款全部到甲方账户。甲方应于2013年7月30日前,将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交付给乙方。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按以下方式处理:(一)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届满后的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60天内,甲方按每天1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60天后,甲方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解除合同,甲方按乙方已付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向乙方退还已付款,已发生的交易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2、甲方按乙方已付款的0.1%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当以公告或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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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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