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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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芜湖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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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民终227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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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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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芜湖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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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22民初406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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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人民法院 | 2018-08-19 | 2019-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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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皖1322民初406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被告- 芜湖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姜绪山 张永好 倪广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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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萧县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20-01-21 |
2 | (2018)皖1322民初406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被告- 姜绪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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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萧县人民法院 | G66 | 2020-01-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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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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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22民初645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当事人- 芜湖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姜绪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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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芜湖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姜绪山、张永好、倪广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1322民初6454号,已经本院审理终结。本院一审判决后,原告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不在户籍住所地,在外地址不详,联系不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主要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645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四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货物损失901379元;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正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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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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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22民初645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当事人- 芜湖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姜绪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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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芜湖鸿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姜绪山、张永好、倪广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1322民初6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驳回原告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4807元,由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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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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