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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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德厚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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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9民初2566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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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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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等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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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行终514号 | 财政行政管理(财政) |
上诉人-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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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7 | 2018-10-10 |
3 |
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财政局撤销决定书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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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行初65号 | 财政行政管理(财政) |
原告-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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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5-21 | 2019-03-14 |
4 |
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想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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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832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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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1-23 | 2018-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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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与湖北益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王长银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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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1101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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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2017-10-13 | 2017-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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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与王长银湖北益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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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财保435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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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9-01 | 2017-10-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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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2349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益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王长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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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5 |
2 | (2017)渝0112民初1832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想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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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5 |
3 | (2017)渝0112民初2349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益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王长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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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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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234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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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349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益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王长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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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3498号湖北益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王长银: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益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王长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23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湖北益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印刷款56267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6267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王长银对被告湖北益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430元,保全措施费3770元,由被告湖北益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王长银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田力联系电话:023-67188507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15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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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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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8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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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832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想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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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18322号重庆想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想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8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重庆想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尚欠的印刷款581568.4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的印刷款581568.46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20元,由被告重庆想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李旻昊联系电话:(023)671883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2月05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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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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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34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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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349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益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王长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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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3498号湖北益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王长银: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益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王长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印刷款56267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2017年5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以未付印刷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3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叶守忠联系电话:023-671889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15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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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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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8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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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832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想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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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8322号重庆想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想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重庆想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印刷款581568.4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2017年1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以未付印刷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月9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李旻昊联系电话:(023)671883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28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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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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