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湖税稽一罚[2020]66 | 湖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7年4月,你公司服务商哈尔滨双城区幸福乡振涛日用品商店通过推广服务获得“点刷”分润7329.48元。2017年5月初,你公司系统出具确认函,经双方确认后,你公司要求服务商哈尔滨双城区幸福乡振涛日用品商店将确认函和发票寄到公司的渠道部门,经渠道部门核对整理后,提交给运营部门,再经运营部门整理汇总后,提交财务部门。取得深圳市易杰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壹份,发票代码为4403162130、发票号码为66445100,商品名称为“推广服务费”,涉及金额6264.51元,税额为1064.97元,价税合计7329.48元。因你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发现该服务商提供的发票与确认函不一致。经查,该份发票于2017年8月份认证抵扣并入账,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已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11月14日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湖税稽一通〔2020〕77号),告知关于补开发票的相关事宜。你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放弃补开发票。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深圳市启文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开具给你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壹份,发票代码为4403172130,发票号码为37531289,涉及金额85.47元,税额为14.53元,价税合计100元。经查你公司2017年度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中,未发现该份涉案发票的入账记录。但该份发票确认已于2017年12月认证抵扣,原因推断为原公司财务人员章英英(已离职)在进项认证时误勾选造成。针对上述情况,你公司在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承诺:“如有不实,我司愿承担法律责任。”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纳税主体资格。证据二:你公司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证明你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的申报情况及财务状况。证据三:你公司账页、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复印件及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取得上述涉案发票已入账,成本结转情况。证据四:你公司抵扣明细复印件及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已认证抵扣深圳市启文达科技有限公司壹份发票,该份发票未入账。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上述你公司取得的发票为虚开发票。证据六: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叶佳授权委托陈伟方的询问笔录。证明上述业务的详细过程及相关证据事实的印证。被查对象陈述申辩及签证意见: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叶佳授权委托陈伟方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上签字确认,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你公司收到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湖税稽一罚告〔2020〕61号)后,陈述申辩意见:无异议。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追缴增值税1079.50元、追缴企业所得税1566.13元和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5.57元处0.8倍罚款2176.9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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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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