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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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50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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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508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志学科贝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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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508号深圳志学科贝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告赵佩婕、陈新宇、陈玉蓉、杨会娥、唐玉芳、巫淑姗、肖昊哲、吴晓萍与被告深圳志学科贝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7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志学科贝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赵佩婕退还课程费人民币15738元;二、被告深圳志学科贝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新宇退还课程费人民币25939.38元;三、被告深圳志学科贝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玉蓉退还课程费人民币11725.71元;四、被告深圳志学科贝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会娥退还课程费人民币7617.56元;五、被告深圳志学科贝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唐玉芳退还课程费人民币31719.66元;六、被告深圳志学科贝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巫淑姗退还课程费人民币24322.5元;七、被告深圳志学科贝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肖昊哲退还课程费人民币13650.42元;八、被告深圳志学科贝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晓萍退还课程费人民币10232.02元;九、驳回原告赵佩婕、陈新宇、陈玉蓉、杨会娥、唐玉芳、巫淑姗、肖昊哲、吴晓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1.7元,由被告深圳志学科贝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赵佩婕、陈新宇、陈玉蓉、杨会娥、唐玉芳、巫淑姗、肖昊哲、吴晓萍已预交991.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志学科贝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991.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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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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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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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3168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汪青 刘芳 楚指花 被告- 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志学科贝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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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7民初3168号 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志学科贝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芳、汪青、楚指花等33人诉你方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7月6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坪地法庭第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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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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