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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君恒投资

    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16F之一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34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3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深菱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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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执55号 民事案由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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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9-18
    2

    吴志康、东莞市深菱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仙峰实业有限公司、徐增平、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君恒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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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民终897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深菱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吴志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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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0-12-29
    3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一审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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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终188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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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30 2020-04-21
    4

    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英莱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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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民特621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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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7 2019-12-25
    5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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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终18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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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11 2020-01-14
    6

    东莞市金仙峰实业有限公司、吴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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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民终9400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金仙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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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31 2020-01-08
    7

    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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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175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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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17 2019-11-01
    8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徐增平、吴进锋、梁锐琼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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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民初70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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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08 2021-08-20
    9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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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4民初3694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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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9-07-24 2020-03-21
    10

    东莞市金仙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吴志康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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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1执保3792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东莞市金仙峰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
    吴志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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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9-05-15 2019-06-10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01民初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州胜州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贾绍连 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 兰绍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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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23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2)粤0104执4295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2-08 详情
    2 (2020)粤0104执32219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8-26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及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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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3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 兰绍君 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 贾绍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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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0)粤01民初365号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及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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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2

    立案执行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二审受理费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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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5621号 -

    当事人-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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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5621号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本院立案执行你们二审受理费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5621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内容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终18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应共同交纳案件受理费100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2020)粤执81号案执行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10050元(含执行费50元)并已上缴国库。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事项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将结案通知书送达给你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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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8
    3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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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3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贾绍连 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 兰绍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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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365号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365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须知以及开庭传票。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亿元;2.判令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7年2月16日利息7254132.27元;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应还未还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0.5%计付;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应还未还利息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0.5%计付,暂计至2017年2月16日为104289.64元。截至2017年2月16日,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358421.91元。3.判决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原告对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其持有的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数额为2600万元的质押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兰绍君在与贾绍连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上述七位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原定于2020年6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十三法庭(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现变更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十三法庭(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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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7
    4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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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3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贾绍连 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 兰绍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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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365号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兰绍君、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365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须知以及开庭传票。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亿元;2、判令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7年2月16日利息7254132.27元;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应还未还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0.5%计付;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应还未还利息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0.5%计付,暂计至2017年2月16日为104289.64元。截至2017年2月16日,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358421.91元。3、判决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贾绍连、上海焕宇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大广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原告对广州君恒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其持有的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数额为2600万元的质押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兰绍君在与贾绍连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上述七位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定于2020年6月29日下午14时30份在本院第六十三法庭(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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