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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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春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农发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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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春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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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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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24号原告陈银娥诉被告张后强、浙江春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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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2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陈银娥 被告- 浙江春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张后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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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后强(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0****4955)、浙江春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银娥诉被告张后强、浙江春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陈银娥因交通事故损失187993.5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20605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67388.5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剩余177993.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陈银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34元,由被告张后强负担3860元,原告陈银娥负担174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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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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