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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舟控股

    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2幢370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110民初885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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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0民初8857号之一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陈龙 被告- 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 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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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8857号之一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龙诉被告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88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龙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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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7
    2

    (2021)浙0110民初885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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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0民初885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陈龙 被告- 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 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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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8857号之一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龙诉被告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88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龙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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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7
    3

    (2021)浙0110民初88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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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0民初885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陈龙 被告- 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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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8857号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龙诉被告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4日下午14时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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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7
    4

    (2021)浙0109民初39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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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09民初395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潘拉飞 被告- 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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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2幢3703室):本院受理潘拉飞与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9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潘拉飞将其持有的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10%股权变更登记至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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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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