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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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厦门万城置业有限公司、魏水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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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203民初111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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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10-09 |
2 |
厦门海西龙郡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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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203民初96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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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9-22 |
3 |
江苏恒沣药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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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2民终4385号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上诉人-江苏恒沣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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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9-27 |
4 |
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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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211民初175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林庆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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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9-15 |
5 |
鑫盛(湖州)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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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203民初7815号 |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
原告-鑫盛(湖州)塑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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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9-15 |
6 |
陈巧真、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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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3执10149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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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9-15 |
7 |
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协力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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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203执861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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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9-15 |
8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柯天强等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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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203民初6888号 | 抵押权纠纷 |
原告-柯天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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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9-27 |
9 |
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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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203民初1046号 |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
原告-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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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9-15 |
1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黄招治、郑瑾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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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203执恢2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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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5-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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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2民初11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被告- 郑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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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6 | 2020-04-23 |
2 | (2019)闽02民终193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被上诉人- 杨毅珩 陈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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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0G11中缝 | 2020-01-19 |
3 | (2019)闽0203民初91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被告- 何春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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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9-09-08 |
4 | (2019)闽0203民初91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被告- 陈光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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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9-09-08 |
5 | (2019)闽0203民初90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被告- 袁珊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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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9-09-08 |
6 | (2019)闽0203民初90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被告- 王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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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9-09-08 |
7 | (2019)闽0203民初90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被告- 林永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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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9-09-08 |
8 | (2019)闽0203民初92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被告- 叶国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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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9-09-08 |
9 | (2019)闽0203民初92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被告- 吴兹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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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9-09-08 |
10 | (2019)闽0203民初91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被告- 黄友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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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9-09-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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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致林曦、郑小玲公告(202006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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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3民初70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被告- 林曦 郑小玲 林友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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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告林曦、郑小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林曦、郑小玲、林友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203民初7043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金融司法协同中心6庭(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27楼)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联系方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中心黄平0592-530656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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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2 |
[上诉状副本]施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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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23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世贸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施建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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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施建新(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0****109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世贸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建新、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原告福建世贸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235号案件民事上诉状,原告福建世贸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七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如下一审诉讼请求:1、有权从被上诉人已付购房款中扣除违约金176184元、代偿款349952.1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退房违约金、律师代理费55879元等;2、被上诉人到税务部门配合办理退税手续。二、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承办法官:王雅稚联系电话:0595-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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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
3 |
[裁判文书]施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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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23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世贸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施建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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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施建新(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0****109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世贸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建新、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23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施建新于2012年7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212218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9年6月18日解除;二、施建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2122186)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预告登记注销手续;三、施建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76,184元;四、施建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349,952.1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的逾期利息;五、施建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办理完全部退房手续之日止按每日880.92元计算的逾期退房违约金;六、施建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5,879元;七、驳回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57元,由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施建新负担20,557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王雅稚书记员:傅静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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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施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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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23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施建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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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施建新(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0****109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建新、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235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空白民事答辩状、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2122186,下称买卖合同)及《世茂海峡大厦A幢精装修协议》(下称装修协议)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76184元、代为偿还的款项人民币349952.14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7104.0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从2018年9月26日计至2019年3月15日止),原告有权从被告已付购房款中扣除;3.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登记备案、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并支付原告逾期退房违约金(以176184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计至商品房退房手续办完之日止),原告有权从被告已付购房款中扣除;4.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到税务部门办理《买卖合同》的退税手续;5.被告立即返回原告支付的违约金人民币5990元,原告有权从被告已付购房款中扣除;6.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5879元,原告有权从被告已付购房款中扣除;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7月2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蔡玉玲联系电话:0595-886179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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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施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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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631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施建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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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施建新(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0****109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建新、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6319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空白民事答辩状、应诉要素表、原告原一审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和补充证据材料副本、第三人原一审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和补充证据材料副本、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2122186,下称《买卖合同》)及《世茂海峡大厦A幢精装修协议》(下称装修协议)于2016年12月8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6184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03-13片区A1+A2地块内的“厦门世茂海峡大厦A座14层14单元”的商品房,并立即协助原告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登记备案、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并支付原告逾期退房违约金79282.8元(以176184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月8日起计至商品房退房手续办完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8日);4.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开具的金额为1761840元的购房款发票,如不能退还的,则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88092元的税费损失;5.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违约金5990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7.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2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蔡玉玲联系电话:0595-886179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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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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