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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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德铭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颜金平与广州品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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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终1387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广州德铭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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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2-28 | 2018-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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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国强与广州德铭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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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815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叶国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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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017-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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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5民初20102号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与肖文与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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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2010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粤民初号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 肖文 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 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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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20102号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105民初20102号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文及第三人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穗劳人仲案[2019]4647号裁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内容,改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无须向被告支付医疗补助费22740元及2019年6月份工资1158.6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第三人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清萍路6号)、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98号24H之一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东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1170532020-02-1313:13:21:0联系人:彭峻峰、谢小敏(2019)粤0105民初20102号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与肖文与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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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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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9953号肖文与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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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995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粤民初号肖文 被告-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 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 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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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9953号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105民初19953号原告肖文诉被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总计人民币7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17年1月到2019年2月的平时延时加班费总计人民币6396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17年1月到2019年2月的双休日加班费总计人民币63827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总计人民币216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原告支付一个月的工资3600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时支付的医疗费总计人民币36167元;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补助费64800元;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3686元;9.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第三人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清萍路6号)、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98号24H之一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东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1170712020-02-1313:14:08:0联系人:彭峻峰、谢小敏(2019)粤0105民初19953号肖文与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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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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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9953号原告肖文诉被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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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1995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粤民初号肖文 被告-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 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 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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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19953号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105民初19953号原告肖文诉被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总计人民币7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17年1月到2019年2月的平时延时加班费总计人民币6396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17年1月到2019年二月的双休日加班费总计人民币63827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总计人民币216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原告支付一个月的工资3600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时支付的医疗费总计人民币36167元;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补助费64800元;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3686元;9.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被告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清萍路6号)、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98号24H之一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2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16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东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经办人:彭峻峰、谢小敏(电话020-83005454、5455)529289162019-11-2011:10:18:852(2019)粤0105民初19953号原告肖文诉被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西梓洋物业有限公司、广州亚斯特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被告,送达,支付,有限公司11533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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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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