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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捷安泊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以南、正阳街以西先行名苑第14幢1单元1005、1006、1007号房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当事人2020年10月14日至今承包经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依据为《长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长发改审批字[2020]236号,以下简称:2020年《批复》)。2020年《批复》中含有“住院患者或陪护凭住院凭证或随员卡,停车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但全天(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的相关批复内容,但通过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当事人因疫情期间利润下降等因素,通过要求收费人员统一告知消费者无相关优惠措施的方式,不执行2020年《批复》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因无法判定在停车场停车并交纳费用车辆是否属于住院患者或其陪护人员,所以符合优惠政策的车辆数无法进行统计,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不执行2020年《批复》减免政策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后果、在立案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处罚。但是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曾在2019年12月16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长市监行处字[2019]86号),应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以上情节,应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行政相对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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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6 详情
    2 长市监行处字[2019]86号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3|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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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9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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