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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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番工商处字[2017]200号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美商波派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明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181989686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经营范围: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017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的广州美商波派皮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广告中明示内容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广告。经局领导批准,遂于2017年6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美商波派皮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起在由当事人经营的天猫“瑞蛙旗舰店”中货号:KMBB023的商品的商品页面中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了“夏日必备”字样用于宣传用途。至查获时止,相关商品标题含“夏日必备”字样的商品在天猫“瑞蛙旗舰店”共销售了77双,销售金额6172.67元,使用的推广费用为13940.77元。以上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对于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当事人予以承认。2017年9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当事人在由其经营的天猫“瑞蛙旗舰店”中货号:KMBB023的商品的商品页面中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了“夏日必备”字样用于宣传用途。而“必备”一词会让人理解为必须具备,但实际上并不是如此,即使没有此类鞋,户外活动也可开展,所以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必备”是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表达不准确、不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商品的性能、功能表达不准确、不清楚的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商品的性能、功能表达不准确、不清楚的广告的行为时间较短,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待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款,也可以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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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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