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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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徐晖、石广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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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293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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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14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中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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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62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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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14 |
3 |
徐晖、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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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民辖终122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徐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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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31 |
4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燕化金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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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6262号 | - |
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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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19-12-30 |
5 |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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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5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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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4 | 2019-12-10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中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徐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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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2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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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12 | 2020-01-02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中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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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2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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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6 | 2020-01-02 |
8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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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26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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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26 | 2019-12-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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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民终10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王云凯 张学超 关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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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2 | 2020-10-29 |
2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莱州朗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 徐晖 石广平 李文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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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G59 | 2020-09-20 |
3 | (2018)粤民初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王云凯 马富名 深圳市深油金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关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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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82 | 2019-05-07 |
4 | (2018)粤03民初32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深圳市中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石广平 李文峰 关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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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9-04-23 |
5 | (2017)粤03民初26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市分公司 被告- 张学超 石广平 王云凯 关波 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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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1 | 2018-10-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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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初2911-2913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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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911-29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海振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徐晖 深圳市长炼深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北京燕能联合石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张英顺 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业华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燕化金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油金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马富名 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石广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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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911-2913号徐晖、马富名、张英顺、石广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振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徐晖、深圳市长炼深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燕能联合石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张英顺、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广业华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燕化金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油金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马富名、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石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作出判决,被告深圳市中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上诉状。被告深圳市中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的利息计算标准,即改判上诉人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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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2 |
(2019)粤03民初291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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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9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北京燕能联合石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炼深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燕能联合石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张英顺 石广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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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912号张英顺、石广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一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长炼深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五北京燕能联合石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六张英顺、被告七石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一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5,7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币95,700,000元为基数以年息18%的利率标准,自2017年7月30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一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集华花园裙楼二层(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03079号)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二深圳市长炼深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五北京燕能联合石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六张英顺、被告七石广平对被告一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深圳市长炼深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五北京燕能联合石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六张英顺、被告七石广平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一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61,063.6元,由原告负担181,878.58元,由被告一至被告七共同负担679,185.0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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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3 |
(2019)粤03民初291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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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9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燕化金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业华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油金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马富名 石广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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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913号马富名、石广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一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燕化金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广业华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五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六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七深圳市深油金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八马富名、被告九石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一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9,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49,000,000元为基数以年息18%的利率标准,自2017年7月14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二深圳市燕化金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祥云天都世纪大厦150、205-214(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572288-3000572298号)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二深圳市燕化金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三深圳市广业华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五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六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七深圳市深油金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八马富名、被告九石广平对被告一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深圳市广业华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五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六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七深圳市深油金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八马富名、被告九石广平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134.03元,由原告负担280,086.58元,由被告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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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4 |
(2019)粤03民初291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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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9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油金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燕化金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业华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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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913号马富名、石广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一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燕化金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广业华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五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六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七深圳市深油金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八马富名、被告九石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一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9,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49,000,000元为基数以年息18%的利率标准,自2017年7月14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二深圳市燕化金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祥云天都世纪大厦150、205-214(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572288-3000572298号)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二深圳市燕化金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三深圳市广业华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五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六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七深圳市深油金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八马富名、被告九石广平对被告一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深圳市广业华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五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六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七深圳市深油金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八马富名、被告九石广平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134.03元,由原告负担280,086.58元,由被告一至被告九共同负担1,045,047.4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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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5 |
(2019)粤03民初291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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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9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海振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徐晖 石广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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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911号徐晖、石广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一深圳市中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中海振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五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六徐晖、被告七石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一深圳市中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872,733.31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5,872,733.31元为基数以年息18%的利率标准,自2017年6月16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二深圳市中海振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五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六徐晖、被告七石广平对被告一深圳市中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深圳市中海振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五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六徐晖、被告七石广平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一深圳市中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1,445.68元,由原告负担93,844.8元,由被告一至被告七共同负担347,600.8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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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6 |
6 |
(2020)粤03执62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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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6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徐晖 深圳市中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关波 深圳市广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石广平 李文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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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625号深圳市中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徐晖、石广平、李文峰、深圳市广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关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2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6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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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
7 |
(2017)粤03民初2612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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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26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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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3民初2612号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张学超、石广平、关波送达;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向王云凯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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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8 |
(2017)粤03民初2612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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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26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张学超 石广平 王云凯 关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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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民初2612号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7)粤03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49998000元及截至2017年12月19日的罚息4749962元、合同期内利息6245590.37元、复利184534.34元(后续罚息及复利以256243590.37元为基数,按逾期罚息年利率8.55%自2017年12月2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公告费1600元;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质押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00万股股份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昆曲高速公路边嵩明军马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嵩国用(2009)第026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7690.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2690.43元,由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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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9 |
(2017)粤03民初2612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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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26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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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民初2612号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7)粤03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49998000元及截至2017年12月19日的罚息4749962元、合同期内利息6245590.37元、复利184534.34元(后续罚息及复利以256243590.37元为基数,按逾期罚息年利率8.55%自2017年12月2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公告费1600元;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质押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00万股股份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昆曲高速公路边嵩明军马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嵩国用(2009)第026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7690.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2690.43元,由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负担,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已预交的1352690.4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王云凯、关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47690.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关波送达;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向王云凯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本公告于当日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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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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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534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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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5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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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534号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化美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太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化联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时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学超、石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253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准许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340.7元,减半收取计662670.35元,由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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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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