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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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二稽罚[2019]85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稽查局沪浦税(稽)协(2018)93-1095号编号为631011500182111的协查函,企业在2017年11月收受上海方勘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广告费。具体如下: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3100173130015842052017/11/0890597.4415401.563100173130015842062017/11/0890597.4415401.563100173130015842072017/11/0890597.4415401.563100173130015842082017/11/0890597.4415401.56合计 362389.7661606.24企业于2017年11月(所属月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1606.24元。2017年11月(所属月份)结转成本362389.76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稽查局沪浦税(稽)协(2018)93-1095号协查函确认上述这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处罚依据:根据国税发[1997]第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追缴增值税61606.24元。企业在2018年4月接到税务管理部门通知,已于2018年5月申报申报转出进项61606.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加收滞纳金4620.47元。企业在2018年4月将该进项税额61606.24元转入管理费用借方,责令企业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61606.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缴城市建设维护税4312.44元,企业已补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362389.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调减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4312.44元,企业申报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为3619064.07元,核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为3981453.83元,应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994285.35元,已缴904766.02元,应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89519.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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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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