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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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市监处字[2020]191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鹏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号:440101000497899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棠东横岭一路3号三楼之一E306房法定代表人:周思桐公司类型:内资企业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6月7日才公示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鹏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正当理由,于2020年6月7日才公示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8年6月30日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的期限。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证据三: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证据四:当事人于2020年6月7日才公示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证据五: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23日在红盾信息网上公告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的网页截图,2018年2月5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通告及2018年7月9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公告,邮件投递情况跟踪表。本局于2020年8月19日向当事人广州鹏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棠下告字(2020)第02020081900-00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鹏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鹏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罚款20000元。当事人广州鹏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38622023;广州市市场管理局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路112号85590146,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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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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