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刘家明、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民终1996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家明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23 |
2 |
朱启玲、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民终1884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朱启玲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9-23 |
3 |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美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7执323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9-29 |
4 |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翁国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执2193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8-17 |
5 |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韦艳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04执76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6-26 | 2021-07-13 |
6 |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文峰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执923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17 |
7 |
周丽霞、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5执1868号之三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16 |
8 |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区邦伟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04民初181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9-26 |
9 |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润轩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04民初181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10-09 |
10 |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雨衡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04民初181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9-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8)粤0104民初93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8 |
2 | (2018)粤0104民初93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8 |
3 | (2018)粤0104民初94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8 |
4 | (2018)粤0104民初94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8 |
5 | (2018)粤0104民初94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8 |
6 | (2018)粤0104民初94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8 |
7 | (2018)粤0104民初94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8 |
8 | (2018)粤0104民初94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8 |
9 | (2018)粤0104民初93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8 |
10 | (2018)粤0104民初93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立案执行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蔡瑞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20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2025号蔡瑞妍:本院立案执行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02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蔡瑞妍执行部分案款,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2021)粤01执20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9-24 |
2 |
被执行人李畅瑶限制消费令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1984、1985、1986号 | - |
当事人-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21)粤01执1984、1985、1986号李畅瑶:珠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仲金字(2020)第767号、珠仲金字(2020)第766号、珠仲金字(2020)第7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决定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8428.67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058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6689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李畅瑶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66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9-23 |
3 |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瑞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3050号 | - |
当事人-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3050号蔡瑞妍: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30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金字(2021)第1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6149.67元(暂计);●交纳执行费442.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8032报告财产令内容: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9-15 |
4 |
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征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42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仲裁裁决执行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4285号黄征海:本院依据珠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仲金字(2020)第192号仲裁裁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6941.38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7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告财产令内容为: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9-08 |
5 |
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肖秉坚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三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2033、2034、20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2033、2034、2035号之一肖秉坚: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三案,作出的珠仲金字(2020)第743、742、74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2021)粤01执2033、2034、2035号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033、2034、2035号限制消费令和(2021)粤01执2033、2034、20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肖秉坚(身份证号440107196908120918)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49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2021)粤01执2033、2034、20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8-25 |
6 |
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少玲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三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1941、1943、19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1941、1943、1944号之一王少玲: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三案,作出的珠仲金字(2020)第738、739、73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2021)粤01执1941、1943、1944号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1941、1943、1944号限制消费令和(2021)粤01执1941、1943、19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王少玲(身份证号440111196809010320)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49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2021)粤01执1941、1943、19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8-25 |
7 |
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4435号 | - |
当事人-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4435号林锦章: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金字(2020)第79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9060.42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85.91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9435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电话:020-83211002、83211079 收起
...
展开
|
2021-08-19 |
8 |
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4434号 | - |
当事人-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4434号林锦章: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金字(2020)第79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2885.97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43.29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9434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电话:020-83211002、83211079 收起
...
展开
|
2021-08-19 |
9 |
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陆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19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1947号陆敏: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珠仲金字(2020)第80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4389.61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16.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5958特此通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查询电话:020-83211066、020-83211043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
展开
|
2021-08-11 |
10 |
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陆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19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1948号陆敏: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珠仲金字(2020)第80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4348.06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15.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6724特此通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查询电话:020-83211066、020-83211043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
展开
|
2021-08-11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