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运政罚〔2021〕18471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8日15时4分,余姚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余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江北中队对浙B7PV50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胡永杭。6月24日余姚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对黄吉、胡永杭的询问笔录、其它书证复印件、其它书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运输经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余姚市煤气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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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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