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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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国、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谭树枝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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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执8748号之十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陈海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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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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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亮、刘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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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906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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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09-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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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肖亮、刘卓、莫天兴与陈海国、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谭树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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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906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 肖亮 刘卓 莫天兴 被上诉人- 陈海国 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 谭树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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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9062号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谭树枝:肖亮、刘卓、莫天兴与陈海国、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谭树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9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490元,由肖亮、刘卓、莫天兴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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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2 |
肖亮、刘卓、莫天兴与陈海国、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谭树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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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906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 刘卓 莫天兴 肖亮 被上诉人- 陈海国 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 谭树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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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9062号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谭树枝:肖亮、刘卓、莫天兴与陈海国、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谭树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肖亮、刘卓、莫天兴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7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9时-10时在第42法庭(新大楼一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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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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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7725号原告陈海国与被告谭树枝、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肖亮、刘卓、莫天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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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772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陈海国 被告- 谭树枝 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 肖亮 刘卓 莫天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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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7725号谭树枝、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国与被告谭树枝、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肖亮、刘卓、莫天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已作出(2019)粤0103民初7725号民事判决。由于被告肖亮、刘卓、莫天兴不服本案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肖亮、刘卓、莫天兴提交的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103民初7725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在查清本案事实基础之上改判上诉人肖亮、刘卓、莫天兴均无需承担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三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上诉状。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一月六日联系人:张智荣、周颖君联系电话:83005849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0145972020-01-0616:17:24:408(2019)粤0103民初7725号原告陈海国与被告谭树枝、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肖亮、刘卓、莫天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天兴,肖亮,刘卓,公告,民初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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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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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7725号原告陈海国与被告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谭树枝、肖亮、刘卓、莫天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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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772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陈海国 被告- 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 谭树枝 肖亮 刘卓 莫天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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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7725号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谭树枝: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国与被告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谭树枝、肖亮、刘卓、莫天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7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谭树枝向原告陈海国赔偿180万元及利息(以18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肖亮、刘卓、莫天兴各在6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谭树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海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90元,由被告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谭树枝、肖亮、刘卓、莫天兴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六日联系人:张智荣王盼联系电话:83005839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29584802019-12-0910:43:54:421(2019)粤0103民初7725号原告陈海国与被告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谭树枝、肖亮、刘卓、莫天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州市,判决,公告,被告,送达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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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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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7725号原告陈海国与被告谭树枝、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肖亮、刘卓、莫天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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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772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陈海国 被告- 谭树枝 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 肖亮 刘卓 莫天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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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7725号谭树枝、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肖亮、刘卓、莫天兴: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国与被告谭树枝、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肖亮、刘卓、莫天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书等材料,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五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款项18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180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7年10月13日起算,暂计算至2019年4月26日为552天,暂计为165600元,实际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止;2、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1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本院应诉或参加开庭审理,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联系方式:张智荣、伍燕燕83006135、83005999。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528116742019-09-0613:46:41:0(2019)粤0103民初7725号原告陈海国与被告谭树枝、广州市鑫元珠宝有限公司、肖亮、刘卓、莫天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送达,被告,原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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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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