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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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莉璇与光合华旅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肇庆市谷盈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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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768号之一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何莉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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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12-22 | 2019-11-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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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91民初768号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何莉璇 被告- 光合华旅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肇庆市谷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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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9-04-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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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768号之一原告何莉璇与被告光合华旅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肇庆市谷盈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驳回起诉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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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768号之一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肇庆市谷盈科技有限公司 光合华旅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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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肇庆市谷盈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何莉璇与被告光合华旅产业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肇庆市谷盈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7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莉璇的起诉,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案件受理费9420元,退付原告何莉璇。被告肇庆市谷盈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被告肇庆市谷盈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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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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