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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汉唐韵

    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1号楼405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梁笑辉与张冬梅,张贤举,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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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3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梁笑辉
    张冬梅
    张贤举
    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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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06 2021-04-07
    2

    李丹霞与张冬梅、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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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6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丹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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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2-22 2021-07-05
    3

    潘会景与张冬梅、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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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6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潘会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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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2-22 2021-07-05
    4

    刘海荣、张冬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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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财保6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刘海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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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1-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5民初226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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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262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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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622号张冬梅、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305民初22622号原告王媛诉被告张冬梅、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22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623.2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2622号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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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2

    (2020)粤0305民初226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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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262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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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622号张冬梅、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王媛诉被告张冬梅、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262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冬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媛归还借款800000元及利息等(以8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冬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媛支付律师费6000元、担保费1091.5元;三、被告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冬梅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23.2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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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6
    3

    (2021)粤0305民初2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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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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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93号张冬梅、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刘海荣与被告张冬梅、林恒、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9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万元,至2020年7月31日止的利息160,016.267元,及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为12.1765万元),合计为2,881,781.267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褚觅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6日09时30分在第133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法院联系人:陈奕敏电话:0755-8660817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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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9
    4

    (2021)粤0305民初2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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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刘海荣 被告- 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张冬梅 林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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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93号张冬梅、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刘海荣与被告张冬梅、林恒、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9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万元,至2020年7月31日止的利息160,016.267元,及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为12.1765万元),合计为2,881,781.267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褚觅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6日09时30分在第133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法院联系人:陈奕敏电话:0755-8660817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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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9
    5

    (2020)粤0305民初2262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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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262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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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622号张冬梅:本院受理原告王媛诉被告张冬梅、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2622号案件的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2月22日10时30分在蛇口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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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2
    6

    (2020)粤0305民初216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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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6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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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672号张冬梅、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潘会景与被告张冬梅、林恒、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1672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1月19日10时30分在第13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法院联系人:钟慧珊电话:0755-8660816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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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7

    (2020)粤0305民初216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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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6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李丹霞 被告- 张冬梅 林恒 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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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697号张冬梅、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李丹霞与被告张冬梅、林恒、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169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张冬梅向原告李丹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6万元和以216万元为基数计算的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期间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利息为475515.62元;【备注:其中的215万元对应的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8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一张冬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利息=215万×24%×335/365=473589.04元);另外1万元的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被告一张冬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利息=1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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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8

    (2020)粤0305民初216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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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6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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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697号张冬梅、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李丹霞与被告张冬梅、林恒、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169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张冬梅向原告李丹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6万元和以216万元为基数计算的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期间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利息为475515.62元;【备注:其中的215万元对应的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8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一张冬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利息=215万×24%×335/365=473589.04元);另外1万元的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被告一张冬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利息=1万×24%×293/365=1926.58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张冬梅向原告李丹霞返还股指期货交易款人民币12万元。(以上1-2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人民币2755515.62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第1、2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张冬梅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被告三林恒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张冬梅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一张冬梅、被告二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林恒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1月19日09时30分在第13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法院联系人:钟慧珊电话:0755-8660816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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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9

    (2020)粤0305民初216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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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6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潘会景 被告- 张冬梅 林恒 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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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672号张冬梅、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潘会景与被告张冬梅、林恒、深圳市汉唐韵文化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1672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1月19日10时30分在第13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法院联系人:钟慧珊电话:0755-8660816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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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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