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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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南市监处字〔2020〕69709号 |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南市监处字〔2020〕69709号; 案件名称:嘉兴市添乳贸易有限公司广告误导消费者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嘉兴市添乳贸易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鲁放;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09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了2009年第18号《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明确将乳矿物盐作为新资源食品管理,并且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根据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婴儿指0-12月龄的人,幼儿指13-36月龄的人。2017年8月起,当事人在其淘宝网络店铺“开心育宝宝”(网址:https:/shop61423810.taobao.com/)上架销售一款由广东英吉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及授权,汕头英吉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品的“英吉利”乳钙元低糖夹心软糖,该商品包装的配料表中含有乳钙粉(乳矿物盐),且包装的注意事项中标明“本品不属于也不能代替药品、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等食品”和“本品为夹心糖果类食品,该类食品虽属“无需定量食用”的普通型食品,但本品相关原料乳钙粉(乳矿物盐)日食用限量≤5g,故建议参考本品乳钙粉的添加量酌量摄入;如若长期或每天超过食用限量摄入,有可能引起营业不均匀或具有其他危害性”。但当事人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和产品包装上的注意事项,擅自根据其他网络信息,将网店内的该商品的适用年龄标注为“新生12个月2岁……”和“4个月8个月12个月2岁……”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案发后,当事人将该商品的适用年龄标注为“3岁以上”。;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广告误导消费者;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其中第(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之规定实施处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所得也无法查清,调查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0-09-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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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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