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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海融润

    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业
    • 官网:-
    •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1908(集中办公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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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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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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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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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钟安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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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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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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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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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83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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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8380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 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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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8380号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已经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安清、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9月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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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2

    (2020)粤0304民初92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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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9299号之二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 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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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9299号之二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告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钟安清、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9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钟安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1200万元及投资收益(1、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投资收益为128万元;2、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804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140元;由被告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钟安清负担10690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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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3

    (2020)粤0304民初92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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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929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 被告- 钟安清 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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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9299号之二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告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钟安清、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9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钟安清应于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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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4

    (2020)粤0304民初9299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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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9299号之一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 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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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9299号之一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钟安清、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16时,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二、三回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1.3367%股权,并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200万元整;2、判令被告一、二、三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约定年化收益1283506元;3、判令被告一、二、三以12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每年按15%向原告支付约定年化收益至实际偿清之日;4、判令被告一、二、三对以上股权回购款及约定年化收益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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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2
    5

    (2020)粤0304民初9299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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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929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 被告- 钟安清 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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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9299号之一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钟安清、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16时,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二、三回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1.3367%股权,并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200万元整;2、判令被告一、二、三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约定年化收益1283506元;3、判令被告一、二、三以12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每年按15%向原告支付约定年化收益至实际偿清之日;4、判令被告一、二、三对以上股权回购款及约定年化收益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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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2
    6

    (2020)粤0304民初929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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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929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 被告- 钟安清 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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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9299号钟安清、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钟安清、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7月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二、三回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1.3367%股权,并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200万元整;2、判令被告一、二、三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约定年化收益1283506元;3、判令被告一、二、三以12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每年按15%向原告支付约定年化收益至实际偿清之日;4、判令被告一、二、三对以上股权回购款及约定年化收益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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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1
    7

    (2020)粤0304民初929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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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9299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 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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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9299号钟安清、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钟安清、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7月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二、三回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1.3367%股权,并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200万元整;2、判令被告一、二、三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约定年化收益1283506元;3、判令被告一、二、三以12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每年按15%向原告支付约定年化收益至实际偿清之日;4、判令被告一、二、三对以上股权回购款及约定年化收益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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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1
    8

    (2020)粤0304民初929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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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929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 被告- 钟安清 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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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9299号钟安清、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四海融润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钟安清、深圳博义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民声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7月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二、三回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深圳民声第三方监管有限公司1.3367%股权,并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200万元整;2、判令被告一、二、三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约定年化收益1283506元;3、判令被告一、二、三以12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每年按15%向原告支付约定年化收益至实际偿清之日;4、判令被告一、二、三对以上股权回购款及约定年化收益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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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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