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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斯达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园中路20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2无锡健策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苏02财保2号 -

    申请人-无锡健策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06 2021-01-29
    2

    无锡健策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2财保172号 -

    申请人-无锡健策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08 2020-09-28
    3

    1327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润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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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民初1327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原告-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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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25 2019-08-05
    4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润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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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1民初1328号之一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原告-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25 2019-08-05
    5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6)浙0103民催28号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人-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6-12-08 2016-12-0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浙0103民催28号除权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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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催28号 -

    当事人- 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杭州滨江支行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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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28号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受理了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3160005120512217号,出票日期2016年4月14日,出票金额1344200.00元。出票人: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账号:3310010010120100585203,付款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账号:331065940018010074150,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杭州滨江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浙0103民催2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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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0
    2

    (2016)浙0103民催28号除权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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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催28号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杭州滨江支行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28号申请人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3160005120512217号,出票日期2016年4月14日,出票金额1344200.00元。出票人: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账号:3310010010120100585203,付款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账号:331065940018010074150,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杭州滨江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 展开
    2016-10-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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