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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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增市监处字[2021]112号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尚东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0681750773;法定代表人:董建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西洲村西宁西路618号(部分);成立日期:2013年05月14日;营业期限:2013年05月1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抽查了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尚东阳光雅苑4街2号两台电梯,发现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接通。当事人涉嫌未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管理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尚东阳光雅苑4街2号的客梯(注册代码3110440********20008)于2021年1月19日下午发生困梯事故,业主在困梯时多次按下紧急通话按钮均无法接通。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9日到现场检查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尚东阳光雅苑4街2号两台电梯(注册代码分别为3110440********20007和3110440********20008)时,多次按下两台电梯的紧急通话按钮,均显示“监控中心忙,请稍后”,无法接通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经核实,紧急通话按钮失效原因为值班室电话机与电话线水晶头接触不良,当事人已于2021年1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刻修复了线路。上述电梯使用单位为增城市新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受增城市新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对上述电梯负责实际管理工作,是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内紧急通话按钮属于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当事人作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21年1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董建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饶浩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3、当事人提供的委托证明复印件1份;4、2021年3月16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饶浩明到新洲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时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021年4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未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保证在用电梯处于适宜运行的状态,并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依据《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理:……(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没有主观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积极整改,可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未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行为,本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增城区司法局一楼法制科;电话:020-32166323)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8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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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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