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欧建军与覃开君、覃铭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欧建军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南宁市宝威运输有限公司与覃铭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南宁市宝威运输有限公司
...
展开
|
- | - | - |
3 |
南宁市宝威运输有限公司与马捷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南宁市宝威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南宁市宝威运输有限公司与许锡鑫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南宁市宝威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欧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欧建军与覃开君、覃铭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欧建军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欧建军与覃开君、覃铭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欧建军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欧建军、欧奶珍芳等与覃开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欧奶珍芳
...
展开
|
- | - | - |
9 |
李逢强、黄某与陆元强、南宁市宝威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李逢强
...
展开
|
- | - | - |
10 |
南宁市宝威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海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南宁市宝威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桂0105民初2165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宝威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甘多势 收起
...
展开
|
原告南宁市宝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多势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5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1-29 |
2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桂0105民初2165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宝威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甘多势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宝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多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请求:一、判决解除原、被告2017年03月28日签订的《车辆挂靠管理合同书》,合同价值7200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20-07-07 |
3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桂0105民初8613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宝威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罗小华 收起
...
展开
|
原告南宁市宝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小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5民初8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南宁市宝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小华于2016年11月8日签订的《车辆挂靠管理合同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0104000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0-05-07 |
4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桂0105民初8614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宝威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许袁东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宝威运输有限公司诉许袁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请求:一、判决解除原、被告2016年03月09日签订的《车辆挂靠管理合同书》,合同约值8400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19-11-13 |
5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桂0105民初8613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宝威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罗小华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宝威运输有限公司诉罗小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请求:一、判决解除原、被告2016年11月08日签订的《车辆挂靠管理合同书》,合同约值4950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
2019-11-13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