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福增、李元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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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491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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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20-09-24 |
| 2 |
张健、贾永波、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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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490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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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20-09-24 |
| 3 |
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殷宝、赵玉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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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491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殷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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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20-09-24 |
| 4 |
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扬、杜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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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490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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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20-09-25 |
| 5 |
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丽群、马强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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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491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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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2019-05-20 | 2019-07-01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最高法民申3434号 |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青岛盛世飞洋海上旅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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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06-14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冀0302民初4910号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娄可琴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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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491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娄可琴 多洪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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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可琴、多洪滨: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302民初4910号案件开庭传票。公告期限为60天,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港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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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
| 2 |
(2019)冀0302民初4910号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娄可琴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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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491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娄可琴 多洪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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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可琴、多洪滨: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302民初491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司法公开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娄可琴给付剩余3个月的租金共计4767元及滞纳金;2、判决被告娄可琴给付违约金5万元;3、判决被告娄可琴承担全部诉讼费用;4、判决被告娄可琴承担该车辆的全部保险、各种罚款等全部法律责任;5、被告多洪滨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港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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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 3 |
(2019)冀0302民初4912号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李福增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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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491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福增 李元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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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增、李元博: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李福增给付剩余5个月的租金共计13370元及滞纳金;2、判决被告李福增给付违约金5万元;3、判决被告李福增承担全部诉讼费用;4、判决被告李福增承担该车辆的全部保险、各种罚款等全部法律责任;5、被告李元博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港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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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 4 |
(2019)冀0302民初4909号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高扬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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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490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高扬 杜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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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扬:原告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悦公司)与被告高扬、杜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302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高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98464元;二、对原告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3元,由原告秦皇岛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42元(已交纳),由被告高扬负担26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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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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