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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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杭妹、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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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317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朱杭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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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3 |
2 |
张传晓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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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民初9922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张传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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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3-03 |
3 |
汪翔与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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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275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汪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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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7-18 | 2019-08-08 |
4 |
周洁与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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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民初4598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周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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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19-08-07 |
5 |
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志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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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6民初1229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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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3-26 | 2019-09-03 |
6 |
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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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5民初11183号 | 合同纠纷 |
起诉人-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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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09-17 | 2018-12-12 |
7 |
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万色城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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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7181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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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3-22 | 2018-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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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志奇、杭州博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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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638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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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05 | 2018-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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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奇与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博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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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2510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李志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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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7-07-28 | 2017-09-29 |
10 |
李志奇与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博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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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777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李志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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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7-01-06 | 2017-03-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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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158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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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58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大树陶瓷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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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5858号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大树陶瓷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杭州大树陶瓷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711元、支付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贷款年利率4.9%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为1798元)、支付质保金2815.9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9时15分在本院良渚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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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2 |
(2020)浙0105民初92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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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922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龚丽 被告- 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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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龚丽与被告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92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龚丽和被告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签订的《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于2021年6月17日终止;二、被告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龚丽装修款19560元;三、被告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龚丽延期违约金81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8元,合计838元,由被告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龚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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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0 |
3 |
(2021)浙0110民初88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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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885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陈龙 被告- 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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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8857号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龙诉被告杭州博舟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4日下午14时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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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4 |
(2021)浙0110民初4241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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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42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大树陶瓷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博舟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博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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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4241号之一浙江博舟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博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大树陶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博舟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博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4241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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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5 |
(2021)浙0110民初4241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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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4241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大树陶瓷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博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博舟装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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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4241号之二浙江博舟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博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大树陶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博舟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博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树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树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大树陶瓷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4241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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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6 |
(2021)浙0109民初66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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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663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夏佳峰 被告- 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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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街152号4幢2层A207):本院受理原告夏佳峰与被告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审判组织组成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称,原告于2020年8月1日前往杭州市好运路2号千年舟家居建材生活广场2楼博舟旗下-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金额为922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支付一期款33600元、二期款33600元,并于2020年8月23日支付欧派橱柜卫浴升级款8115元。2020年11月22日,原告再次支付欧派房门款3934.8元,累计已支付被告79249.8元。按照工程报价明细单,被告实际完工工程量为46096.7元。2020年10月9日至同年12月3日,经原告多次催促施工,被告均表示没钱,无法生产。原告前往被告公司查看后,发现该公司绝大部分员工已离职,现场有多位讨要货款的供应商及签订合同后未获得装修进行投诉的客户。原告投诉至12315后,余杭良渚工商所告知原告,已接到多起关于被告的投诉,工商已无法协调,建议原告立即起诉。故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8月26日签订的《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2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本案由审判员宋晓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1年7月20日8时40分在本院【瓜沥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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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7 |
(2021)浙0110民初42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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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42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大树陶瓷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博舟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博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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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4241号浙江博舟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博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大树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博舟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博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喜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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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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