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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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冷链(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庆丰隆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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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8913号之一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红星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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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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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冷链(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庆丰隆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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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30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红星冷链(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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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11-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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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民初2300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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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300号之一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南红星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庆丰隆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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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300号之一深圳市庆丰隆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红星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庆丰隆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红星冷链(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庆丰隆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合同号:WG029);二、被告深圳市庆丰隆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星冷链(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代理费5768.65元;三、被告深圳市庆丰隆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星冷链(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3636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45.4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庆丰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年六月二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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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2 |
(2019)粤0304民初230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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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30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南红星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庆丰隆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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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2300号深圳市庆丰隆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红星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庆丰隆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代理进口协议;2、被告向原告返还代理费5768.65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其中货物损失174300元,税款47061元,冷藏费15000元),共计236361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时间为2019年7月1日9时15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陈凯、人民陪审员曲艳林、人民陪审员贾建增,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公司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并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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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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