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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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与孙永萍、石家庄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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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02民初8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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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6-30 |
2 |
刘聚军、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沙河市裕凯硅砂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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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2执恢4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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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6-28 |
3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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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2执恢4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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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6-28 |
4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与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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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民初40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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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31 |
5 |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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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民终81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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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22 |
6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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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执异1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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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0-12-10 |
7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与沙河市坤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郝某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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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民初74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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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1-17 |
8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与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河北德金玻璃有限公司、刘聚军、申花娇、沙河市裕凯硅砂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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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2执1107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当事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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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07-09 |
9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巨无霸炭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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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民终49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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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12-08 |
1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与沙河市裕凯硅砂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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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2执1107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当事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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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7-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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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冀01民初8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被告- 邯郸市海菁物资有限公司 华瑞铸管有限公司 武安市耀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武安市恒运经贸有限公司 崔运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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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5 | 2018-11-22 |
2 | (2018)冀0102执3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被告- 宋政 石家庄德雅广告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桥东区和平东路7号荣景园2-105号房产抵押权人 承租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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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8-11-13 |
3 | (2018)冀民初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被告- 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沙河市千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 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 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崔申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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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29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被告- 邯郸市海菁物资有限公司 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 武安市耀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武安市恒运经贸有限公司 崔运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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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1 | 2018-03-15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邯郸市海菁物资有限公司 武安市运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 武安市耀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武安市恒运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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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15 |
6 | (2017)冀01民初33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被告- 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 唐山新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缤纷顺通商贸有限公司 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如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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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1 | 2018-01-30 |
7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被告- 北京缤纷顺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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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泰来县人民法院 | G44 | 2017-09-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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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1民初416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沙河市飞腾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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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民初4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被告- 沙河市飞腾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晶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胡伟科 崔星 胡伟涛 吕瑞娟 沙河市飞腾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晶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胡伟科 崔星 胡伟涛 吕瑞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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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飞腾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晶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胡伟科、崔星、胡伟涛、吕瑞娟: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你/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沙河市飞腾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编号SJZ271012017006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600万元,并偿还截止至2020年7月27日的贷款期内的利息626424.17元、利息复利66867.53元、罚息4659828.75元、罚息复利198510.69元,并继续支付后续利息复利、罚息、罚息复利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沙河市飞腾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编号SJZ271012017006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400万元,并偿还截止至2020年7月27日的贷款期内的利息463009.17元、利息复利48423.83元、罚息3444221.25元、罚息复利146725.30元,并继续支付后续利息复利、罚息、罚息复利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至起诉之日以上共计:89655010.69元)3、判令被告原平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河北晶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胡伟科、胡伟涛对上述第1、2项诉请中被告沙河市飞腾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崔星在其与被告胡伟科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吕瑞娟在其与被告胡伟涛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沙河市飞腾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日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11日民三庭:易卫军联系电话:0311-85187262地址:石家庄市北二环西路1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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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2 |
(2019)冀0102民初7472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沙河市白错第一瓷土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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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民初74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当事人- 金泰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沙河市白错第一瓷土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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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军中,金泰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白错第一瓷土矿,郝顺朝: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沙河市白错第一瓷土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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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3 |
(2019)冀0102民初9708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黄绍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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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民初97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当事人- 河北斯瑞得润滑油有限公司 被告- 黄绍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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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绍恒,陈荣芬,河北斯瑞得润滑油有限公司:本院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黄绍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02民初9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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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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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民初7472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沙河市白错第一瓷土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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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民初74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当事人- 金泰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沙河市白错第一瓷土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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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军中,金泰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白错第一瓷土矿,郝顺朝: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沙河市白错第一瓷土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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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5 |
(2019)冀0102民初9708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黄绍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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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民初97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被告- 河北斯瑞得润滑油有限公司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黄绍恒 陈荣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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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斯瑞得润滑油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黄绍恒、陈荣芬: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被告河北斯瑞得润滑油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黄绍恒、陈荣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商二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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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6 |
(2019)冀0102民初7210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李伟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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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民初72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被告- 沙河市安信矿业有限公司 河北源丰矿业有限公司 倪金旗 石磊 李伟红 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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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安信矿业有限公司、河北源丰矿业有限公司、倪金旗、石磊、李伟红: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与你五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五被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商二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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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7 |
(2017)冀0102民初7293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吴金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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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72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被告- 石家庄茂贵商贸有限公司 石家庄顺玛商贸有限公司 石家庄港伦商贸有限公司 石家庄阳灿家具有限公司 黎飞洲 吴金枝 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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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茂贵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顺玛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港伦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阳灿家具有限公司、黎飞洲、吴金枝: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你六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冀0102民初7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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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8 |
(2018)冀民初36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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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民初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 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被告- 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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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崔申虎,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借款本金116005000元及其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6415968.22元、罚息4492853.91元、罚息复利87719.39元,支付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被告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崔申虎,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沙河市千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分别对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对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48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沙河市千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以“沙房他证市区字第20160945号”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财产,房产在40690000元债权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在220.79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苑秀霞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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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9 |
(2018)冀民初36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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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民初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当事人- 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 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 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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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崔申虎,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借款本金116005000元及其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6415968.22元、罚息4492853.91元、罚息复利87719.39元,支付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被告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崔申虎,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沙河市千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分别对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对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48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沙河市千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以“沙房他证市区字第20160945号”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财产,房产在40690000元债权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在220.79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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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10 |
(2018)冀01民初1010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韩喜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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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10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当事人- 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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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与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韩喜亭、李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94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和罚息复利(截止到2018年6月11日的利息、复利、罚息、罚息复利合计为3060839.95元,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韩喜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担保范围内的还款向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被告李玉杰在与被告韩喜亭的夫妻家庭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1804元,由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韩喜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籍利民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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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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