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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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峨眉山钰鑫铁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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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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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诉人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连云港鑫陆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陈某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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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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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常州道宁商贸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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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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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大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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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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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137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道宁商贸有限公司、石国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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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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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广汉市鑫磊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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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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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上海久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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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久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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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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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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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广汉市鑫磊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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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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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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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南德众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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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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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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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G02 | 2020-10-23 |
2 | -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道宁商贸有限公司 石国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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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G70 | 2020-05-28 |
3 | -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道宁商贸有限公司 石国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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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9-09-05 |
4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大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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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8-04-03 |
5 | (2018)沪0105民初39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大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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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3 |
6 | (2017)沪01民终1278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 陈勤丰 黄爱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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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29 | 2017-12-10 |
7 | (2016)沪0115民初454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 陈勤丰 黄爱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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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木兰县人民法院 | G74G75中缝 | 2017-08-17 |
8 | (2016)沪0115民初454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 陈勤丰 黄爱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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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7-08-08 |
9 | (2016)沪0115民初454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 陈勤丰 黄爱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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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7-07-16 |
10 | (2016)沪0115民初454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国泰华纺织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泰华投资有限公司 陈勤丰 黄爱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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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7-04-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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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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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14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 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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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初14号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沪0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款项计98,500,408.25元(其中包括:原木货款97,386,614.72元、代理费803,599.93元、押汇利息310,193.6元);二、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保安费3,755,115元;三、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赔偿诉讼费543,326.17元、公证费404,000元、翻译费11,500元;四、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原木货款、代理费、押汇利息总计98,500,408.2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保安费3,755,115元、诉讼费543,326.17元,总计4,298,441.1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被告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56.68元由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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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
2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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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 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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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沪0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款项计98,500,408.25元(其中包括:原木货款97,386,614.72元、代理费803,599.93元、押汇利息310,193.6元);二、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保安费3,755,115元;三、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赔偿诉讼费543,326.17元、公证费404,000元、翻译费11,500元;四、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原木货款、代理费、押汇利息总计98,500,408.2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保安费3,755,115元、诉讼费543,326.17元,总计4,298,441.1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被告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56.68元由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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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
3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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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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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沪0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款项计98,500,408.25元(其中包括:原木货款97,386,614.72元、代理费803,599.93元、押汇利息310,193.6元);二、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保安费3,755,115元;三、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赔偿诉讼费543,326.17元、公证费404,000元、翻译费11,500元;四、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原木货款、代理费、押汇利息总计98,500,408.2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保安费3,755,115元、诉讼费543,326.17元,总计4,298,441.1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被告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56.68元由被告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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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4 |
送达裁判文书——常州道宁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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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5民初166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道宁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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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5民初16674号常州道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沪0105民初16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宁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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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5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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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 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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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代理进口木材合同项下付款义务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8,667,937.97元,其中包括:(1)原木货款97,554,144.44元;(2)代理费803,599.93元;(3)押汇利息310,193.6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保安费3,774,415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2017)沪民终338号生效判决所产生的费用959,826.17元(诉讼费543,326.17元、公证费404,000元、翻译费12,5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代理合同项下拖欠货款、代理费、押汇利息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分段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为28,096,957.33元);(2)以保安费3,774,415元、诉讼费543,326.17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以同期人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五、请求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等均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4月28日9时在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严耿斌。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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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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