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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沃致远

    广州利沃致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业
    • 邮箱:huangliqiong@ifan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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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35号3层自编4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天工商处字[2016]338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利沃致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注册号:440101000365116;企业类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伟兴;经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184号301;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服务;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2016年9月2日,当事人广州利沃致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才提交2015年年度报告,因超过企业公示年度报告截止日期,当事人广州利沃致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涉嫌逾期提交年度报告。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6年9月6日立案调查当事人广州利沃致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涉嫌逾期提交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利沃致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因自身疏忽,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提交公示年度报告,于2016年9月2日才提交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公示年度报告截止日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广州利沃致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广州利沃致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伟兴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当事人广州利沃致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开具的情况说明;证据四:当事人广州利沃致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开具的委托书和代理人廖金玲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五:代理人廖金玲的陈述。对于上述行为,当事人广州利沃致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在案件调查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广州利沃致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广州利沃致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罚款5000元。当事人广州利沃致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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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2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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