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义卫职罚【2020】41号 |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于2020年9月11日经营期间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于2020年9月26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被处罚人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义乌市卫生健康局2020年11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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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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