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乌沙工商处字〔2016〕第45号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1月14日至2016年4月13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425号小商品城BB区55号从事化妆品,日用百货经营活动。 2016年3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雅山北路月明楼市场购进 “海飞丝、潘婷、沙宣”洗发露共计6件(1x12瓶x400毫升),每件标价120元,销售价120元,已销售4件(1x12瓶x400毫升),未销售2件(1x12瓶x400毫升);购进“海飞丝、潘婷、飘柔”共计4件(1x24瓶x200毫升),每件标价120元,销售价120元,已销售2件(1x24瓶x200毫升),未销售2件(1x24瓶x200毫升);经营额1200元,2016年4月13日被查,当事人提供不出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上销售的标有“海飞丝、潘婷、飘柔、沙宣、玉兰油、舒肤佳字样的洗发露系列产品经商标注册人宝洁公司授权委托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不是商标持有人生产销售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沙宣、舒肤佳”洗发露系列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二、没收侵权商品 “沙宣”洗发露1件(1x12瓶x400毫升), “潘婷”洗发露1件(1x12瓶x400毫升);“飘柔”洗发露1件(1x24瓶x200毫升),“舒肤佳”沐浴露2件(1x24瓶x200毫升);“舒肤佳”香皂4件(1x72盒x125克); 三、罚款8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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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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