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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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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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2960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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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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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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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87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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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28 |
3 |
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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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29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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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10-13 |
4 |
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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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23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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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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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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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67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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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9-18 | 2020-07-23 |
6 |
深圳市港龙混泥土有限公司、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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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8执722、723号之十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港龙混泥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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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17-12-26 | 2018-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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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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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民初9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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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2-06 | 2018-06-28 |
8 |
深圳市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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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民初9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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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2-06 | 2018-06-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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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267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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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7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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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6745号李家祥、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原告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9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家祥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075611.12元,本息合计3075611.12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李家祥承担;三、被告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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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2 |
(2020)粤0307民初258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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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582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兴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深圳市东部水源管理中心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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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5827号孙正平、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兴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水源管理中心、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正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5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兴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后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对上项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被告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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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3 |
(2020)粤0307民初258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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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582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东部水源管理中心 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兴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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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5827号孙正平、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兴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水源管理中心、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正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5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兴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后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对上项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被告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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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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