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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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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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恢5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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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0-12-29 |
2 |
詹斌与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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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103民初5662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詹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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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1-09 |
3 |
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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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5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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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2-27 | 2020-06-30 |
4 |
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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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4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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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1-22 | 2020-09-18 |
5 |
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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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968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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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04 | 2019-11-23 |
6 |
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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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2385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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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04 | 2019-08-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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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执1148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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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恢5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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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恢594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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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恢594号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费用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恢594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本院(2020)粤0305执597号、(2020)粤0305执恢59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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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2 |
(2019)粤0305执1148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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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4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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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1487号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本院强制执行,你方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扣划),并对你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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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3 |
(2019)粤0305执1148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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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4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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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1487号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9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14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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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4 |
(2019)粤0305民初96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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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968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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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968号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4400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以394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1.86元,保全费3345.92元,合计12797.78元,由原告负担2046.81元,被告负担10750.9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联系人:张艳、吴倩联系电话:26486419领取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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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5 |
(2019)粤0305民初96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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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968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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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968号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迅威恒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华利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19年7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沙河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4月1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李顿萍联系电话:0755-2656626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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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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