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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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盛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韩元卫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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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财保50号 | - |
申请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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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4-07 |
2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柏司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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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破申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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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2-26 |
3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鑫莱物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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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破申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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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2-26 |
4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优荟果蔬连锁有限公司、李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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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民初37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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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05 | 2021-02-08 |
5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倪双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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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民初24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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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0-07-13 |
6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晓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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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执172号之一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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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07-06 |
7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沃连卫、刘绪萍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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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财保144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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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8-13 |
8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珂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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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执10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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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06-28 |
9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铁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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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民初16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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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5-27 |
10 |
深圳市丽格特光电有限公司与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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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民初977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丽格特光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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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0-04-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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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的债权人会议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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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破25号 | - |
当事人-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正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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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破25号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4月1日裁定受理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宁波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正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宁波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5月5日前向宁波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华信国际城17幢1407室(中山东路);邮政编码:315500;联系电话:0574-88584987,13484280861、13586630276;联系人:赵吉飞、章东海]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镇海海达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5月8日10:30时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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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2 |
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镇海久隆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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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34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镇海久隆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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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3499号宁波镇海久隆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镇海久隆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1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波市镇海久隆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金2416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元,由被告宁波市镇海久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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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3 |
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久隆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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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34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镇海久隆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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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3499号宁波市镇海久隆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久隆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清空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支付租金人民币11666元(暂时计算至2019年10月1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吴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赛珍、叶海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0年3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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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4 |
申请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丁鑫服饰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的移送破产审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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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破申1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被申请人- 宁波丁鑫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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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破申10号宁波丁鑫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丁鑫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宁波丁鑫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向本院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宁波丁鑫服饰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6)浙0211执181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宁波丁鑫服饰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你公司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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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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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拍卖及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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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18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柏司进出口有限公司 陈洪辉 李芳 李雪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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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1857号宁波柏司进出口有限公司、陈洪辉、李芳、李雪芬:本院在执行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柏司进出口有限公司、陈洪辉、李芳、李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将被执行人陈洪辉名下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城河东路430号1-10的房地产予以拍卖。本院委托宁波仲恒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告。被执行人陈洪辉名下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城河东路430号1-10的房地产(建筑面积52.72平方米)在价值时点(2017年10月20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4.1万元(含室内固定固定装修3.2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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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
6 |
房屋拍卖及房屋评估价值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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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18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柏司进出口有限公司 陈洪辉 李芳 李雪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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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1858号宁波柏司进出口有限公司、陈洪辉、李芳、李雪芬:本院在执行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柏司进出口有限公司、陈洪辉、李芳、李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将被执行人陈洪辉名下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中路688号040605室的房地产予以拍卖。本院委托宁波永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告。被执行人陈洪辉名下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中路688号040605室房地产(建筑面积47.69平方米)在价值时点(2017年11月十四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933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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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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