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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卓投资

    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创维科技工业园科技大楼616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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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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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执33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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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338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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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338号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伟:申请执行人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63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3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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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4
    2

    (2021)粤03执33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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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338号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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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338号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伟:申请执行人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63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3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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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4
    3

    (2019)粤03民初2633号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补正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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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263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东亿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霍尔果斯兴和通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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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633号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东亿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许伟、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兴和通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邵以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19)粤03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0页第二行“许伟作为合华汇智企业认缴2895万元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补正为“许伟作为合华汇智企业认缴2985万元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第20页第十六行“其应在其认缴的出资额2895万元范围内对合华汇智企业涉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正为“其应在其认缴的出资额2985万元范围内对合华汇智企业涉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22页“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6400万元及违约金(以6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5月15日起计算至相应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补正为“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6400万元及违约金(以6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5月15日起计算至相应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第22页“被告许伟以其认缴的出资额2895万元为限,就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正为“被告许伟以其认缴的出资额2985万元为限,就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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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8
    4

    (2019)粤03民初2633号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补正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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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263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霍尔果斯兴和通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东亿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邵以丁 许伟 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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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633号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东亿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许伟、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兴和通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邵以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19)粤03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0页第二行“许伟作为合华汇智企业认缴2895万元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补正为“许伟作为合华汇智企业认缴2985万元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第20页第十六行“其应在其认缴的出资额2895万元范围内对合华汇智企业涉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正为“其应在其认缴的出资额2985万元范围内对合华汇智企业涉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22页“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6400万元及违约金(以6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5月15日起计算至相应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补正为“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6400万元及违约金(以6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5月15日起计算至相应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第22页“被告许伟以其认缴的出资额2895万元为限,就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正为“被告许伟以其认缴的出资额2985万元为限,就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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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8
    5

    (2019)粤03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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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263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东亿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许伟 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兴和通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邵以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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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东亿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许伟、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兴和通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邵以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6400万元及违约金(以6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5月15日起计算至相应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被告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被告许伟以其认缴的出资额2895万元为限,就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4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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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2
    6

    (2019)粤03民初2633号传票和证据交换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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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263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东亿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许伟 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兴和通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邵以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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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东亿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许伟、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兴和通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邵以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传票和证据交换通知书。本案定于2020年8月2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于2020年8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五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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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5
    7

    (2019)粤03民初2633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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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263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东亿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许伟 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兴和通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邵以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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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东亿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许伟、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兴和通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邵以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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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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