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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乾农业

    云南明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B4幢17层1703b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云南百汇达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明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魏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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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百汇达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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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云0111执2504号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2-21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云南百汇达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诉云南明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魏滨、谭超凡合同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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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11民初1095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百汇达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明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魏滨 谭超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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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10955号云南明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魏滨、谭超凡:本院受理云南百汇达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诉云南明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魏滨、谭超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解除原告云南百汇达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明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的《项目融资合作协议》;二、由被告云南明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云南百汇达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服务费260000元;二、被告魏滨、谭超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云南明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上应付款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云南百汇达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34元,由被告云南明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魏滨、谭超凡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11民初109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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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3
    2

    原告云南百汇达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诉云南明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魏滨、谭超凡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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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11民初1095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百汇达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明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魏滨 谭超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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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10955号云南明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魏滨、谭超凡: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云南百汇达玉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项目融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云南明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融资服务费26万元,并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中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8日的资金占用费为15600元);3、判令被告魏滨、谭超凡在欠缴注册资本范围内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现因无法联系你,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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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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