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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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重庆赛富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阳晨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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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赛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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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渝0107民初208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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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208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赛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阳晨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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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阳晨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赛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阳晨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20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重庆阳晨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赛富科技有限公司14700元;并以147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元由被告重庆阳晨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经向法院缴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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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 2 |
(2018)渝0107民初208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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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208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赛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阳晨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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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7民初20810号重庆阳晨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赛富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147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上述未付款为基数,从2018年1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市驿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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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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