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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鑫凯华天

    萍乡市鑫凯华天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
    • 电话:0799-708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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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箱:4098961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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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龙凤山庄(花炮世贸中心)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伍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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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322民初347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伍少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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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2020-08-12 2020-10-21
    2

    伍少君与刘志、刘卫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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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322民初3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伍少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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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2020-04-14 2020-10-23
    3

    李茂军、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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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322执668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李茂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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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栗县人民法院 2019-01-21 2019-04-29
    4

    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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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3民终437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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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8-03 2018-08-17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萍乡市鑫凯华天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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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诉状副本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 2018-02-0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伍少君诉被告萍乡市鑫凯华天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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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322民初34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伍少君 被告- 萍乡市鑫凯华天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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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公告萍乡市鑫凯华天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伍少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322民初34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承办法庭: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借贷法庭联系人:胡冬梅联系电话:0799-71596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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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5
    2

    原告伍少君诉被告刘志、萍乡市鑫凯华天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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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322民初34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伍少君 被告- 萍乡市鑫凯华天酒店有限公司 刘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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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公告刘志、萍乡市鑫凯华天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伍少君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承办法庭: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借贷庭联系人:胡冬梅联系电话:0799-71596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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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6
    3

    李茂军诉被告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萍乡市鑫凯华天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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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赣0322民初27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李茂军 被告- 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志 萍乡市鑫凯华天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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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公告刘志:本院受理原告李茂军诉被告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萍乡市鑫凯华天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逾期依法审理。特此公告!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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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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