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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通实业

    蓝田财通(郑州)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绿地原盛国际2号楼1单元15楼16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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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5民初3110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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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3110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蓝田财通(郑州)实业有限公司 中能创展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越康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鸿嘉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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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1107号中能创展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兴鸿嘉投资有限公司、蓝田财通(郑州)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卓越康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创展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兴鸿嘉投资有限公司、蓝田财通(郑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31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能创展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越康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的租金143750.32元及前述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欠付金额(4月欠费金额为117270元、5月欠费金额为26480.32元)为基数,自欠费上月的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依次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能创展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越康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5月8日的场地占用费7565.81元;三、被告中能创展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越康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被告深圳市兴鸿嘉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蓝田财通(郑州)实业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中能创展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卓越康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1.8元,由原告负担5144.5元,由三被告负担3577.3元;保全费2993.93元,由原告负担1796元,由三被告负担1197.93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77.3元及保全费1197.9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577.3元及保全费1197.9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可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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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2

    (2020)粤0305民初31107号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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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3110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卓越康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兴鸿嘉投资有限公司 中能创展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蓝田财通(郑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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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1107号中能创展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兴鸿嘉投资有限公司、蓝田财通(郑州)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卓越康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创展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兴鸿嘉投资有限公司、蓝田财通(郑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3110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能创展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7日拖欠的租金143750.32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欠缴租金143750.32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天的标准支付逾期交租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0月27日为15114.59元,应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欠缴租金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按照租金标准的2倍向原告支付2020年5月8日的场地占用费7565.81元;4、请求判令被告按照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7月31日场地空置期损失328356元;(以上四项共计494786.72元)5、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兴鸿嘉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蓝田财通(郑州)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能创展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林陈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保全)、保全结果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7月30日14时30分在第09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陈彩红电话:0755-8660834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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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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