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吴利民、陈东阳、杨光灿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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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执恢1650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吴利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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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19-06-19 | 2019-09-04 |
| 2 |
吴利民、陈东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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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执5875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吴利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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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18-08-18 | 2018-11-16 |
| 3 |
吴利民、陈东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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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1590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利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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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0 00:00:00 | 2017-12-23 |
| 4 |
林长清、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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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执行字第70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长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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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1-12 | 2017-12-27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8)闽0583执恢1650号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21 | 详情 |
| 2 | (2015)温泰执民字第00029号 |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12-2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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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终结破产]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及其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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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破22号之一 | - |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 泉州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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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破产]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及其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11-09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破22号之一2019年7月31日,本院根据吴利民的申请,裁定受理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随机摇号指定泉州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查明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该公司及相关人员未向管理人提供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的财务账册、文书等资料,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本院认为,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宣告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裁定宣告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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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 2 |
[终结破产]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及其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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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破22号 | - |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 泉州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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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破22号之一2019年7月31日,本院根据吴利民的申请,裁定受理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随机摇号指定泉州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查明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该公司及相关人员未向管理人提供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的财务账册、文书等资料,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本院认为,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宣告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裁定宣告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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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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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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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破22号 | - |
当事人- 泉州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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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破22号本院根据吴利民的申请,于2019年7月31日裁定受理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泉州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9月2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金帝大厦六楼;邮政编码:362200;联系人:粘筱薇、庄小芳;联系电话:18659560325(粘)、15359610743(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9月30日上午十时整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楼二楼第九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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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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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诉讼文书]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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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破申25号 | - |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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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9)闽05破申25号福建省南安市港威石材有限公司:经吴利民申请,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583执恢1650号决定书,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将你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特此通知。二○一九年七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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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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