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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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复祺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高迪数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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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异2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深圳市复祺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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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0-02-26 |
2 |
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文太、叶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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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4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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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1-06 | 2019-11-13 |
3 |
深圳前海点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叶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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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862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叶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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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19-12-23 |
4 |
高雷、深圳市复祺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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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38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厚德融汇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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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1 | 2019-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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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叶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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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59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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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31 | 2019-06-26 |
6 |
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世高实业有限公司、张世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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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27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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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11-23 |
7 |
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世高实业有限公司、张世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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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27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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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11-13 |
8 |
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世高实业有限公司、张世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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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27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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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11-13 |
9 |
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文太、叶锋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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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保2269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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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09-17 | 2020-08-14 |
10 |
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文太、叶锋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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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保70号 | - |
原告-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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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09-17 | 2019-10-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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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执86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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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8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点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锋 刘文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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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864号刘文太、叶锋: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点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34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8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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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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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433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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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4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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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刘文太: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太、叶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91民初343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91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太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990000元、利息5994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具体计算为:自2017年10月24日起以2400000元为本金计算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起以700000元为本金计算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28日起以1300000元为本金计算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31日起以3599907.12元为本金计算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1990092.88元为本金计算逾期利息,上述逾期利息均按照年利率8.4%的标准计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锋在案涉成都米米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333万股股权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刘文太的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6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文太、叶锋负担,公告费550元,由被告刘文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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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
3 |
(2019)粤0304执1862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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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86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叶锋 被告- 深圳前海点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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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执18627号深圳前海点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叶锋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59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执186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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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4 |
(2019)粤0391执2046号(2019)粤0391执2046-20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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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2046-20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高世高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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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2046-2048号深圳市高世高实业有限公司、高小晶、张世艾: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点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2788、2789、279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2046-20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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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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